由假結婚導致糾紛應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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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為了某種利益而假結婚最后導致糾紛的處理辦法,請看下面的事例分析:常某大學畢業(yè)分配到某大城市工作,一直在單位住單身宿舍。由于個人條件不太理想,所以一直沒找到意中人。袁某與常某同在一個單位上班,由于戀愛受挫,決心一輩子獨身。由于單位規(guī)定,只有結婚才考慮分房,常某便找袁某商量,二人假結婚,等單位分房后一人一間,分房后再離婚。袁某同意。常某、袁某在單位開了介紹信,順利地辦理了結婚登記。半年后,常某和袁某分到一套二居室的住房。袁某要求和常某離婚時,常某反悔,要求與袁某同居,袁某拒絕。袁某提起離婚訴訟,人民法院按離婚程序審理,判決袁某、常某離婚。

  對假結婚這類糾紛,我國《婚姻法》無明文規(guī)定。根據我國有關政策明確規(guī)定,雙方結婚,已辦理結婚登記并領結婚證書者即生法律效力。如果一方在登記后反悔不愿同居,應按離婚的規(guī)定精神處理。常某、袁某既已登記結婚,又符合結婚條件,雖未同居,其婚姻關系已確立,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時,應由人民法院依離婚程序審理,才為合法。因此,由假結婚導致糾紛案的,如果一方提出離婚應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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