婦女權益保障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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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?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,過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公布,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)

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,促進男女平等,充分發(fā)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中的作用,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、經濟的、文化的、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。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,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。禁止歧視、虐待、殘害婦女。

 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。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城鄉(xiāng)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,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(guī)定,保障婦女的權益。國家采取有效措施,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 件。

 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采取組織措施,協(xié)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。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

 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(lián)合會和各級婦女聯(lián)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,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。工會、共產主義青年團,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,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。

 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強,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,尊重社會公德,履行法律所規(guī)定的義務。

  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,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
  第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。

  第九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,管理國家事務,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(yè),管理社會事務。

 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,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,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。

 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(yǎng)和選拔女干部。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在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,重視培養(yǎng)、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。國家重視培養(yǎng)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。

 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(lián)合會及其團體會員,可以向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推薦女干部。

  第十三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,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;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、控告和檢舉,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,負責處理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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